乙醚MSDS

  2020-04-30

一、标 识

中文名 乙醚;

英文名 ethyl ether

分子式 C4H10O

相对分子质量 74.12

CAS号 60—29—7

危险性类别 第3.1类低闪点易燃液体

化学类别

二、主要组成与性状

主要成分 纯品

外观与性状 无色透明易流动液体,有芳香气味,极易挥发。

主要用途 用作溶剂,医药上用作麻醉剂。

三、健康危害

侵入途径 吸入、食入、经皮吸收。

健康危害 本品的主要作用为全身麻醉。急性大量接触,早期出现兴奋,继而嗜睡、呕吐、面色苍白、脉缓、体温下降和呼吸不规则,而有生命危险。急性接触后的暂时后作用有头痛、易激动或抑郁、流涎、呕吐、食欲下降和多汗等。液体或高浓度蒸汽对眼有刺激性。

慢性影响:长期低浓度吸入,有头痛、头晕、疲倦、嗜睡、蛋白尿、红细胞增多症。长期皮肤接触,可发生皮肤皲裂。

四、急救措施

皮肤接触 脱去被污染的衣着,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。

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,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。就医。

吸入 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。保持呼吸道通畅。如呼吸困难,给输氧。如呼吸停止,立即进行人工呼吸。就医。

食入 饮足量温水,催吐,就医。

五、燃爆特性与消防

燃烧性 易燃 闪点(℃) -45

爆炸下限(%) 1.9 引燃温度(℃) 160

燃炸上限(%) 36.0

最小点火能(mJ) 0.33

危险特性 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。遇明火、高热极易燃烧爆炸。与氧化剂能发生强反应。在空气中久置后能声称具有爆炸性的过氧化物。在火场中,受热的容器有爆炸危险。其蒸气比空气重,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,遇明火会引着回燃。

灭火方法 尽可能将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。喷水保持火场容器冷却,直至灭火结束。处在火场中的容器若已变色或从安全泄压装置中产生声音,必须马上撤离。灭火剂:抗溶性泡沫、二氧化碳、干粉、砂土。用水灭火无效。

六、泄漏应急处理

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,并进行隔离,严格限制出入。切断火源。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。穿消防防护服。尽可能切断泄漏源,防止进入下水道、排拱沟等限制性空间。小量泄漏:用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附或吸收。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,洗水稀释后放人废水系统。大量泄漏: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;用泡沫覆盖,降低蒸气灾害。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,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。

七、储运注意事项

通常商品加有稳定剂。储存于阴凉、通风仓间内。远离火种、热源。仓内温度不宜超过28℃。防止阳光直射。包装要求密封,不可与空气接触。不宜大量或久存。应与氧化剂、氟、氯等分仓间存放。。储存间内的照明、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,开关设在仓外。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。罐储时要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。露天贮罐夏季要有降温措施。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。

夏季应早晚运输,防止日光暴晒。

八、防护措施

车间卫生标准

中 国MAC(mg/m3) 500

美 国TVL—TwA

OSHA 400ppm,1210 mg/m3

ACGIH 400 ppm,1210 mg/m3

美 国TLV—STEL

ACGIH 500 ppm,1520mg/m3

检测方法 气相色谱法

工程控制 生产过程密闭,全面通风。提供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。

呼吸系统防护 空气中浓度超标时,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(半面罩)。

眼睛防护 必要时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。

身体防护 穿防静电工作服。

手防护 戴橡胶手套。

其它 工作现场严禁吸烟。注意个人清洁卫生。

九、理化性质

熔点(℃) 一116.2 沸点(℃) 34.6

相对密度(水=1) 0.71

相对密度空气=1) 2.56

饱和蒸气压(kPa) 58.92(20℃)

辛醇 /水分配系数的对数值0.89

燃烧热(kJ/mol) 1788.7

临界温度(℃) 235。5 临界压力(MPa) 4.72

折射率1.359

溶解性 与水混溶,可混溶于乙醇、乙醚、氯仿、油类、烃类等多数有机溶剂。

十、稳定性和反应活性

稳定性 稳定 聚合危害 不聚合

避免接触的条件

禁忌物 强氧化剂、强还原剂、碱,

燃烧(分解)产物 一氧化碳、二氧化碳。

十一、毒理学资料

急性毒性

LD50 5800mg/kg(大鼠经口)

20000 mg/kg(兔经皮)

刺激性 家兔经眼:3950ug,重度刺激。家兔经皮开放性刺激试验:395ug,轻度刺激。

致突变性 细胞遗传学分析;制酒酵母菌200mmol/管。

十二、环境资料

该物质对环境可能有危害,对水体应给于持别注意。

十三、废 弃

处置前应参阅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。用焚烧法处置。

十四、运输信息

危规号 31025 UN编号 1090

包装分类 Ⅰ 包装标志 7

包装方法 小开口钢桶;螺纹口玻璃瓶、铁盖压口玻璃瓶、塑料瓶或金属桶(罐)外木板箱。

十五、法规信息

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国务院令第344号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(化劳发[1992]677号)、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([1996]劳部发423号)等法规,针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、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装卸等方面均作了相应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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